《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的地球峰会上通过的一项多边环境协定,旨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该公约是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基石,目前已有近两百个国家签署并批准了这一协议。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部分,《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通过,并于2005年开始生效。《京都议定书》为工业化国家设定了具体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这些目标是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分配的,即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减缓责任,因为它们的历史排放较高,而发展中国家则享有更大的灵活性,以便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京都议定书》的主要特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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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承诺机制:《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设立了三种不同的减排承诺方式:量化限制和减少排放量(QELROs);联合履约(JI);清洁发展机制(C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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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机制:《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两个重要的灵活机制——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在其他国家的项目活动来实现部分减排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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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机制:《京都议定书》创造了一个碳交易的市场体系,使减排成本高的国家可以通过购买其他国家的剩余配额或投资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来履行其减排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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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yoto basket ”:《京都议定书》将多种温室气体转换为一个综合指标,称为“Kyoto basket”,用于计算各国的总排放量和减排成果。
尽管《京都议定书》已经到期,但其对国际法和国际气候合作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不仅为后续的气候变化谈判奠定了基础,如2015年的《巴黎协定》,而且其市场机制的设计也被认为是开创性的,为后来的碳排放交易系统提供了范例。
例如,欧盟的排放交易计划(EU ETS)就是受到《京都议定书》的启发而建立的。这个系统自2005年以来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覆盖了超过11,000家设施和企业,涵盖了大约45%的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此外,中国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借鉴了类似的模式,于2021年启动,以期推动国内的低碳转型。
总的来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不仅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象征,也是在国际法层面上实施具体行动的有力证明。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协议可能会取代旧的,但《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原则、机制和实践将继续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