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解析其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关键作用与影响

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解析其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关键作用与影响

引言

在国际法的体系中,条约(treaties)作为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重要法律工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以下简称“VCLT”)的规定,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书面协议。然而,条约并非单一类型,依据其目的与功能,条约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law-making treaties)与契约性条约(contract treaties)。这两类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的作用和影响各有不同,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及经典案例,深入解析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的区别及其在国际法中的关键作用与影响。

一、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的定义与特征

  1. 造法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指旨在制定或修改国际法规则的条约,通常具有普遍适用性,并对非缔约国也可能产生影响。这类条约往往涉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例如人权、环境保护、国际贸易规则等。造法性条约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它们试图为某一类问题制定普遍适用的规则,而不仅仅是约束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8条的规定,造法性条约可以为国际法的逐步发展与编纂作出贡献。造法性条约在国际法中的作用不仅限于缔约国之间,它们往往为整个国际社会确立新的法律规范或修改现有规则。

典型案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造法性条约的一个典型例子。该公约不仅为缔约国之间的海洋划界、航行自由、海洋环境保护等问题制定了详细的规则,还对非缔约国在某些问题上产生了事实上的约束力。例如,关于专属经济区(EEZ)的规则已经逐渐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影响了全球范围内的海洋活动。

  1. 契约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则是指仅为特定缔约方设定权利义务的条约,通常适用于双边或小范围的多边关系。契约性条约的条款往往具体且只约束缔约国之间,不试图为整个国际社会制定普遍适用的规则。例如,双边投资协定(BITs)和边界协定通常属于契约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的特征在于其相对的“封闭性”,即条约的效果主要局限于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通常不涉及普遍性的国际法规则制定或修改。

典型案例:双边投资协定(BITs)
双边投资协定(BITs)是契约性条约的典型代表。这些协定通常仅涉及两个国家之间的投资保护问题,规定双方在投资方面的权利义务。例如,美国与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主要规定了两国投资者在对方国家投资时享有的保护和待遇,而不涉及其他国家的投资问题。

二、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的作用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学者学说。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的作用各有不同。

  1. 造法性条约的作用
    造法性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扮演着重要的“立法”角色,它们不仅是国际条约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可能逐渐演变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例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8条明确指出,广泛适用的造法性条约可以为国际法的逐步发展与编纂作出贡献。

造法性条约通过确立新的国际法规则,或修改现有的国际法规则,对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步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通过制定人道主义法规则,为战争中的受害者提供了广泛的保护,这些规则逐渐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对所有国家产生约束力。

  1. 契约性条约的作用
    契约性条约则主要在具体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设定权利义务,其作用更多体现在双边或小范围多边关系中的法律适用。然而,尽管契约性条约通常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某些具有广泛影响的契约性条约也可能逐渐形成习惯国际法规则。例如,某些广泛适用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关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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